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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依法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唐圣利 2024-09-11 17:33:23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意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摩托车加装伞具和防风罩的);驾驶在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超过百分之百);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第19条第1款、第4款;第8条;第13条;第17条;第35条;第16条第1项;第48条第1款;第50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8条第1款;第90条;第92条第2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七项;第52条第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4项;第52条第9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短息告知或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三十日内未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附名单及交通违法的事实等相关内容)。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在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关于将依法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人员名单.xlsx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唐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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