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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依法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6-09-17 10:28:16 字号: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驶摩托车、拖拉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大中型货运、客运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小型客运、货运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小型客运车辆拆卸座位除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摩托车加装伞具和防风罩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载客一人);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二人以上不足五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过百分之百);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短息告知或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三十日内未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附名单及交通违法的事实等相关内容)。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在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2026.7月未裁决名单.xls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唐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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