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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不在房产证里的“小花园”造成邻居损失,业主要担责吗?
2023-02-17 19:37:57 字号:

沅陵融媒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某赔偿原告颜某财产损失及鉴定费等共计45000元。

据悉,原告颜某与被告向某均系沅陵镇某房屋业主,且在同一单元,颜某居05室,向某居06室,06室房屋系复式楼,房屋高层有一封闭露天天台。2020年5月两次暴雨,颜某家出现渗水,造成部分家具、墙面受损。经排查,该天台用于排水的下水道被一铁碗及部分树叶堵住,积水从楼道渗入下面部分业主家中,经鉴定,颜某家因渗水造成损失39000元,鉴定费6000元。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原告颜某房屋因渗水造成财产损害,由此要求义务人赔偿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向某辩称,不动产权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证实该天台并不在其产权范围内,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及房产证上均未注明,但该天台与向某的房屋直接相通,无任何门户、建筑物限制,且该天台系一封闭区域,只能由该户控制、管理、使用,向某亦在该天台上种有花草。因此,被告向某有谨慎、妥善的管理义务。堵住下水道口的铁碗取掉后,再下雨,原告家没出现渗水现象,更加证实造成该次渗水的原因是由于天台的铁碗堵住下水道排水口。虽然被告向某辩称没证据证实该铁碗所有人是自己,但由于该铁碗出现在被告管理的区域内,即使堵住下水道的铁碗不是被告所有,由于该露天天台是被告控制、管理、使用,被告向某亦有排除该妨碍的责任。综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沅陵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舒宇 向雅丽 胡蒙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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