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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依法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5-07-15 17:46:38 字号: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短信告知或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三十日内未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附名单及交通违法的事实等相关内容)。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在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 公告名单.xls


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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