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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查扣的符合报废条件的违法车辆 进行报废的通告
2025-04-10 09:36:32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对依法扣押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共计207辆(其中:二轮摩托车199辆、三轮摩托车7辆、电动四轮车)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扣留的违法车辆依法报废。

特此通告

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2025年4月9 日

附件: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车辆强制报废清单.xlsx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唐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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