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新闻网讯 3月8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唐某诉王某、李某医疗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李某分别赔偿原告唐某经济损失14550.95元和34922.27元。
2009年3月初,被告王某(东家)与雄鹰房产公司达成租用其滨江大道雄鹰广场3栋1号门面开设全友家私专卖店协议。因门面急需装修,被告王某便找到包工头被告李某(无电工资格证师傅),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将店内电路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李某,由李某按照其提供的电路布置图进行安装,劳务费用为6000元,其所需电线、灯管、排气扇等材料由王某提供,要求工程2009年5月22日开业前完工。接受工程后,李某便带领徒弟原告唐某(李某不交学费的徒弟,无电工资质证)积极按照王某其提供的电路布置图进行安装。
随着开业时间的日益临近,王某要求加快施工进度。2009年5月21日,李某带着唐某连夜加班。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李某在安装店内沙发上小憩。指示原告唐某一人继续安装作业。5时许,唐某在带电安装排气扇时,不幸被电灼伤从人字梯上摔倒在地。随后辗转于沅陵县人民医院、泸溪县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右手食指因电烧伤并坏死,左手环指因电击伤并坏死,花去医疗费14059.79元。2009年7月3日唐某经湘西州沅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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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晗 万新华 史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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