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新闻网讯 以车辆遭刮为名,两男子疯狂敲诈货车司机。5月19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9月11日12时许,舒某、向某(男,沅陵县肖家桥乡人)从该县马底驿乡毛坪村朋友处喝完酒后,驾驶湘N43209面的车返回肖家桥乡,车行驶至该村李某家门口时与从该县陈家滩乡金塔村装载美国斑点叉尾鮰运往益阳市益华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受害人贺某、全某驾驶的湘j22923装鱼的解放牌货车相会。相会时两车没有发生刮擦、碰撞。但舒某、向某二人却以车辆遭刮擦为由,砸烂贺某、全某货车挡风玻璃,对二被害人进行轮番殴打,并索要钱财。殴打中,舒某、向某收缴了受害人贺某的货车钥匙,掏空了被害人贺某身上仅有的1300元现金,并胁迫受害人贺某打电话给家人汇要其立即8000元,在受害人贺某的苦苦哀求之下,最后受害人贺某在舒某、向某的挟持下驱车来到马底驿信用社,在为其取款5000元后舒某、向某才罢手扬长而去。混战中,受害人全某趁人不备成功逃脱。惊魂未定的受害人贺某随后立即拨打110报警。接警后,该县公安民警快速出击,及时将逃往县城准备“逍遥快活”的舒某、向某顺利抓获,当场搜缴脏款4862.5元,退还给受害人。经怀化四方司法鉴定所认定被害人贺某、全某身体所受伤害均为轻微伤。2010年2月3日,在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舒某、向某与被害人贺某、全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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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晗 史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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