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新闻网讯 7月29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黄某(湖南桃源县太平铺乡人。1994年1月因敲诈被常德市劳教委决定劳教三年;2000年6月9日因诈骗又被劳教一年;2004年11月3日因贩卖毒品被桃源县法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沅陵县官庄镇、桃源县牯牛乡、辰溪县城郊乡等地流窜作案6次,盗得宗申等型号摩托车7辆,经鉴定价值23961元。2010年1月15日因盗窃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茉莉
作者: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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