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就诊出现不适,历经三家诊点救治无效最终死亡,其父母怒告三诊点,最终在沅陵县法院的调解下,化干戈为玉帛,息诉。
2008年1月20日上午,原告杜某、郑某的儿子杜云(化名,13岁)因气喘到沅陵县楠木铺乡某村卫生室输液后,出现发冷等不适反应,随即被背到该乡卫生院救治,仍不见好转,当晚又转至沅陵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历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低钙血症;急性呼吸性衰竭”,1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杜某、郑某在48小时内没有提出尸检请求,不久便安葬了杜云。2008年3月5日杜某、郑某向沅陵县法院起诉,要求该乡、村卫生院、室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06560.49元(2009年1月5日又追加沅陵县第二人民医院为被告)。2009年3月12日沅陵县法院委托怀化市医学会鉴定,同年5月7日患方以“村卫生室和乡卫生院提供的处方不真实为由,不同意作为鉴定材料”而中止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另查明杜云2003年10月5日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曾被诊断为肝腹水、肾病综合症。
经过法院多次耐心做多方工作,8月24日某村卫生室、楠木铺乡卫生院、沅陵县第二人民医院共同补偿原告杜某、郑某经济损失12000元(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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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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