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依法扣押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以及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共计121辆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扣留的违法车辆依法报废。
特此通告。
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4日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