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驶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摩托车、拖拉机以处的非营运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百的;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摩托车加装伞具和防风罩的);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过百分之百);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这三十的;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二人以人不足五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第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短信告知或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七日内未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附名单及交通违法的事实等相关内容)。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在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