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曹某因挪用本村公路集资款未上交乡财政,8月24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集资拟建村级公路位于沅陵县国家级借母溪风景区,这里山高林密,百姓出行肩挑背扛,多有不便。为改善落后交通面貌,2007年11月28日借母溪乡人代会通过将国家三项补贴和退耕还林款用于集资修建公路的决议。曹某(原系该乡某村主任),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村主任及受该乡委托收取本村公路集资款的职务之便,先后挪用55827元用于个人开支,不及时上交乡财政专用账户。经检举后,曹某于2010年3月3日、3月12日两次将55827元退回借母溪乡政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法制观念淡薄,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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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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