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满足一己之私,竟私自挪用旅游团费109119元。9月8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该县一旅行社员工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张某,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任沅陵县一旅游服务开发有限公司驻张家界旅行社办事处计调员。2007年1月,该旅游公司成立了张家界办事处,挂靠在张家界市锦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在财务管理上该公司盘古公司要求办事处采取报账制。2008年1月,张某、刘某等三人被办事处招聘为工作人员。按公司规定,办事处接到厦门、宁波方向的旅游团后,所需团费由负责人向公司申请,待外地旅行团款回账至锦华公司后,由办事处工作人员去锦华公司领取并上交给该公司。2009年6月至12月期间,张某利用承担对宁波来张家界旅游的团队接待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共计109119元,用于购买挖沙船进行营利性活动、日常开支及归还个人债务。2010年5月案发后,张某如数退还所有赃款。
作品发表在9月14日《法制周报》9版面
编辑:茉莉
作者:史明华 刘小凤 陈敏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