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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非法买卖氰化钠换来3年徒刑

作者:史明华 刘小凤 编辑:redcloud 2010-10-20 11:21:54

  本报讯7月30日,常德桃源男子唐某非法买卖剧毒物质氰化钠500克,供他人提炼黄金,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5年2月,高某等三人合伙在原沅陵县黄壤坪乡蒋家村“金猫岭”开金矿。为了处理金砂,高某等三人经商议后,决定购买氰化钠清化金砂,随后高某找到唐某要求为其购买氰化钠,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2005年8月12日,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湖南省常德市境内以每千克14元的价格购得氰化钠500克,然后租车运至桃源县茶庵铺镇高某住所。唐某购买氰化钠支出3500元,加上运费及车旅费共计支出4060元,高某随即支付唐某4200元,唐某从中获利140元。之后,高某用摩托车先后五次将500克氰化钠运送至“金猫岭”金矿,用于提炼黄金,至2010年5月案发。案发后,沅陵县公安局将剩下的350克氰化钠予以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氰化钠在《剧毒化学物品名录》中被列为剧毒物质,其口服致死量为0.05-0.25克。唐某违反国家对危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买卖氰化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鉴于唐某贩卖给高某等人的氰化钠用于生产活动,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作出如上判决。

  作品发表在9月4日法制周报

  [编辑:明华]

作者:史明华 刘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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