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 月26 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凉水井法庭就舒某无证驾车撞伤精神病患者胡某一案依法判决舒某赔偿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26494.2 元。
今年1 月23 日13 时许,舒某( 男,沅陵县凉水井镇人) 无证驾驶未登记上户的两轮摩托车在凉水井集镇路段将行人胡某撞倒,胡某被送进沅陵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花医疗费3498.3 元。
2 月1 日,沅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舒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上户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注意避让行人,应负主要责任;胡某系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未尽到管理、保护责任,应负次要责任。5 月5 日,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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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明华 邓晗 聂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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