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融媒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他人财物案件,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沅陵县沅陵镇佳惠超市阳光店广场前,看见一辆小车副驾驶车窗没有关,便爬进车内盗窃得两台小米5X手机和30元现金,两台小米5X手机卖得人民币150元;2021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用棍子将某便利店门撬开,在便利店内盗窃得7包和天下香烟、18包硬壳蓝嘴芙蓉王香烟、11包硬壳黄嘴芙蓉王香烟、1条硬壳蓝嘴芙蓉王香烟、2条硬壳黄嘴芙蓉王香烟和3000元左右现金。
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2455元。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3月29日在沅陵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作者:胡蒙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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