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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判决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作者:胡蒙 编辑:李琳 2021-10-26 2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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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融媒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五名被告人作出判决。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沅陵法院判决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2021年在沅陵驾照科目一考试中,两名考生因携带电子设备作弊在考场内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两人用于作弊的对讲机、发射器、摄像头、无线耳机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杨某、徐某、周某、向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五名被告人都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五名被告人分工明确,杨某、张某、向某负责考场这边的人脉联系与考生联系,徐某和周某则负责电子设备。2021年4月,杨某等三人多次带领多名学员到沅陵县交警大队参加驾照科目一考试,事先都由徐某、周某为学员穿戴摄像头、无线耳机、发射器等电子设备,并于学员考试时在考场对面不远处某某酒店房间内利用接收器、显示器、对讲机等电子设备接收试题和发送答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向某、张某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该案所涉考试的社会影响程度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结合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古往今来,对待考试作弊都是“零容忍”。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更是将考试作弊罪列入刑法,体现了国家维护考试公平和社会诚信的决心、以及对考试作弊的严厉打击。“文明考风、诚信考试”,每位考生都应该从自身做起,遵守考试纪律,向考试作弊说“NO”,切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作者:胡蒙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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