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依法扣押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共计731辆(其中:二轮摩托车630辆、三轮摩托车100辆、四轮电动车1辆)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扣留的违法车辆依法报废。
特此通告。
附件:《违法车辆查扣清单》
沅陵县公安局交管中心
2023年09月27日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管中心
作者:沅陵县公安局交管中心
编辑:胡凤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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