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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安全气囊未弹出造成乘客死亡,法院判决厂商承担50%赔偿责任!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作者:舒宇 胡蒙 编辑:李琳 2023-03-18 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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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融媒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某汽车厂商被判赔偿原告王某芳等因产品质量导致的经济损失283864元。

2014年11月,原告王某芳在湖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某某牌小轿车一辆。2019年4月,原告王某芳驾驶该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与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某香(原告王某芳的母亲)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李某星于事故中受伤昏迷的交通事故。乘车人李某香在事故发生时乘坐在副驾驶位置,事故发生后副驾驶位置乘客前方的安全气囊未起爆,未能对李某香提供足够的撞击缓冲和保护作用。李某香的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及颅内出血,压迫生命中枢致呼吸循环骤停而死亡。

案涉事故车辆经司法鉴定,副驾驶前座安全气囊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达到起爆条件而未起爆,未能对副驾驶乘客起到保护作用;汽车《用户手册》中关于安全装置-安全气囊的说明中承诺:前座乘客的前方安全气囊的设计是在车前方受到较严重撞击时膨胀开来,有助于缓冲前座乘客脸部与胸部的撞击力,可保护生命安全及降低受伤程度。当车辆以29KM每小时以上的速度行驶,若前方碰撞到不会变形或移动的坚硬物体时,前方安全气囊会启动。案涉交通事故系追尾事故,案涉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及碰撞物体均符合被告使用说明,而前座乘客的前方安全气囊没有起爆,明显不符合合同对产品质量的约定。因此,案涉事故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生产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安全气囊只是一个辅助保护设备,在事故发生时仅能起到降低损害结果的作用,而不能完全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此,应认定安全气囊未起爆与李某香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本案事故责任及产品责任实际,法院确定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李琳 二审:唐圣利 三审:刘昕)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作者:舒宇 胡蒙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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