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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唐圣利 2023-12-25 14: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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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1条第7项等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过15日未到我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经我交通管理中心依法电话告知(邮寄告知、短信息告知)期满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已经在三十日内未到我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交通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在公告期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我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我交通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报废车案2021--2023(1)(1).xls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唐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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