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对依法扣押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共计463辆(其中:二轮摩托车453辆、三轮摩托车10辆)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扣留的违法车辆依法报废。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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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2024年05月08日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作者:沅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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