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融媒讯 抚恤金应当如何分配?能否依照死者遗嘱进行处分?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由抚恤金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
基本案情
老王共育有二女一儿,退休后一直与儿子小王一家共同生活。期间,儿子小王与长女王某苹先后离世。小王亡故后,老王仍与儿媳刘某、孙儿小小王一起生活,由儿媳刘某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2014年,年过九旬的老王因病住院,并留下遗嘱言明过世后存款及组织给予的丧葬费、补助费等均由孙儿小小王领取。2021年,老王去世后,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9万余元,丧葬费7000元。关于抚恤金的具体分配,儿媳刘某一家与老王的小女儿王某及其他孙辈意见不一,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慰和救济方式,系公民死亡后产生并非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并不属于遗产,因此老王在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对抚恤金所做的处分系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参照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顺位及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规定,且考虑到老王与儿媳刘某、小小王母子二人长期生活,赡养和帮扶关系明确,故案涉抚恤金应当由老王在世子女王某与儿媳刘某、小小王共同共有。而其余孙辈虽系老王近亲属但并不适用代位继承,且与老王生前生活紧密度不高、未形成赡养或帮扶关系。因此,综合考虑酌定按4:4:2的比例对刘某、王某及小小王进行分配。宣判后,王某苹的女儿李某(老王外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抚恤金发放之目的和初衷,系为弥补死者家属因亲人离世而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根据抚恤金性质及其设立的有关规定,分配对象应是与死者生前形成供养关系的近亲属,可采取均等分割方式。具体实践中,需要首先要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所尽的抚养或赡养义务、经济情况等因素,其次结合血缘关系,优先保护对死者在情感和物质上投入较大的遗属的权益,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合理分配。此外,代位继承属于遗产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而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因此不适用在代位继承。
一审:李琳
二审:唐圣利
三审:张环
来源:沅陵法院
作者:谢正霞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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