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融媒讯 近日,沅陵县司法局(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办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某造型理发店因一盒9块钱的过期发蜡,被某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大额罚款。”,案涉行政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符。行政复议机构在充分审查证据、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首次运用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变更决定方式,对案涉理发店进行批评教育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时,申请人某理发店经营者称“理发店的很多洗发水、发蜡均是客户存放的,该9块钱的小盒发蜡存放在梳妆台前,近期一直未使用过,如动不动就被处以大额罚款的话,那做生意也真的太难了。”办案中发现,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在对某造型理发店进行行政处罚时,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显然未充分衡量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致使作出行政处罚时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存在“小过重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据此,行政复议机构充分衡量某理发店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在对该理发店经营者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某造型理发店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助推柔性执法, 彰显法治温度。沅陵县司法局(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此次首例运用变更类行政复议决定,充分体现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实现行政复议机构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
一审:李 琳
二审:唐圣利
三审:刘纯意
来源:沅陵县司法局
作者:王平 宋政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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