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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区养犬告知书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 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沅陵镇人民政府 编辑:唐圣利 2025-04-23 11:23:0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养犬管理工作,推动“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养犬管理条例》、《怀化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养犬管理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2、县城管局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城市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犬只活动区域环卫保洁,在公园、绿地、广场设置文明遛犬提示牌。

3、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犬主到犬诊机构购买狂犬疫苗并免疫注射,发放犬类免疫证并登记备案,对城市犬只开展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5、沅陵镇各社区负责养犬登记,建立管理台账。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6、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规范养犬行为

1、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2、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3、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携犬外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带束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3)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4)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不包括宠物医院)、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游乐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景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三、依法处置管理

1、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发生狂犬病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对病犬进行扑杀灭源。

3、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局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携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以警告、罚款。

4、所有养犬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具有诊疗许可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并到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服务中心)登记办理免疫证。对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未带束犬链),一律视为野犬捕杀。

沅陵县公安局

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沅陵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来源:沅陵县公安局 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沅陵镇人民政府

编辑:唐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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