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7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冉某、颜某、李某因争夺女生与刘云(化名)结怨进而聚众斗殴枪伤他人一案,分别判处冉某、颜某、李某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2009年9月9日20时许,高某等4名初中女生受刘云(化名,高某男友,另案处理)邀请前往该县凉水井镇游玩,途中高某等人偶遇冉某、颜某、李某等社会青年。因冉某与高某“关系密切”, 冉某拦住了高某并询问起其去何处游玩,当听说高某受刘云之邀前往凉水井镇游玩时,冉某火冒三丈,一边指使颜某、李某等社会青年堵住高某等4名初中女生去路,一边拉扯四女生前往县城。刘云见高某迟迟未能赴约,便打来电话询问高某失约原因,通话中冉某多次抢过高某手机并与刘云激烈争吵,双方叫嚣着到县城南一品楼广场前进行“决斗”。下午四时许,冉某手持仿“六四”式手枪、颜某持钢管、李某持短砍刀纠集十余人,准时到达一品楼广场。冉某一伙见刘云一伙躲藏在一品楼广场旁凤鸣学校下面,便飞奔过去对刘云一伙人进行疯狂追砍。追砍中冉某开枪击倒了刘云一伙的祝某(另案处理),并与颜某、李某等人对刘云一伙的马帅(化名,另案处理)进行围砍。枪击造成被害人祝某右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围砍致马帅(化名)轻微伤。案发后,冉某、颜某、李某仓惶潜逃,两月后慑于法律威严,2009年11月17日冉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冉某、颜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持枪械在公共场所斗殴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品发表在5月4日怀化日报5版]
作者:史明华 张玉环 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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