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新闻网讯 5月10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耕牛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9年6月6日,宋某(男,张家界市永定区桥头乡人。1998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2年12月11日减刑出狱)伙同田某、侯某、欧某(均已被判刑)四人合谋到沅陵盗窃耕牛,承诺得款后平分。当晚23时,宋某一伙4人分别驾驶两台经过改装的中巴车窜至沅陵七甲坪镇杨家湾村将被害人黄某一头大黄牯盗走。因装车时动作过大,被警觉的村民发现,案犯田某、侯某、欧某被村民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耕牛被成功追回。慌乱中宋某趁机逃脱,一直潜逃在外。2009年11月30日宋某被怀化铁路公安处张家界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擒获。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6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快。
编辑:茉莉
作者:邓晗 史明华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