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融媒讯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自认的还款事实能否随意推翻?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对已自认事实反悔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刘某以张某欠其借款本金32 000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因沅陵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近期刘某以张某尚欠其借款本金40 000元为由向沅陵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两案所涉借款均指向同一笔借款,而在首次诉讼的起诉状和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自认被告张某已返还借款本金8000元,但在本次诉讼中却称被告张某并未向其返还借款本金,仅是支付了利息1000元。而被告张某在两次诉讼中均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当前已返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原告在两次诉讼中的陈述存在矛盾,其既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足以推翻此前自认事实的相反证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沅陵法院对原告就案涉借款在首次诉讼中自认的被告已向其返还借款本金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即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2 000元,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金额,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简化举证责任的重要规则。当事人一旦对不利于己的事实作出承认,即产生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除非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告自认的情形,否则不得随意撤回。本案中,原告存在通过撤诉、再诉的方式试图规避自认后果之嫌,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确认此前原告的自认有起诉状和庭审笔录为据。原告否认其自认事实的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依法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当事人矛盾陈述予以否定,既维护了程序正当性,也通过法律评价引导当事人恪守诚信诉讼义务。
一审:李 琳
二审:李国光
三审:刘纯意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腾 谢正霞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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