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融媒讯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纠纷,判决被告李某庆、李某华赔偿原告李某寅因相邻日照和采光造成的损失6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共计人民币26000元。
原告李某寅与被告李某庆、李某华是同组村民,且双方系堂叔侄关系。原告李某寅的房屋(27号)于1984年修建,为2层木结构房屋,2022年上半年被告李某庆、李某华在原址修建新房(30号),因被告房屋与原告房屋相邻且高于原告的房屋,双方为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发生纠纷,经当地调解组织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但对日常生活影响不大,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对对方的轻微侵害应该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修建房屋后确实对原告房屋的日照和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修建的房屋已建设完成,考虑到拆除房屋的经济成本较高及被告修建房屋对原告房屋采光的影响程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己的房屋受到被告所建房屋的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以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被告所建房屋对原告房屋影响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等各项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6000元,并赔偿原告因此支付的鉴定费20000元。综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李 琳
二审:唐圣利
三审:冯奎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作者:胡蒙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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